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确定撤销、合并或取消出口经营权、或调整财务隶属关系(包括财务隶属关系上划、下放及划转其他行业管理。下同)的公司,截止被确定之日,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清理结转帐务,核实公司的成本和盈亏,编制出完整的会计决算,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确定撤销、合并或取消出口经营权、或调整财务隶属关系的公司,其截止被确定之日前的盈亏,仍按原有利润分配办法处理。属于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应解缴入库;属于企业的利润留成、出口奖励,并入企业专用基金,纳入资产清理范围进行处理。 三、已纳入出口承包的公司,按出口收汇或上缴外汇与同级财政部门清算亏损补贴或上缴利润。对于清算后所得减亏增盈资金在弥补以前年度超亏减盈款后的余额,以及结余的外汇价差、出口风险基金等,撤销的公司应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合并或调整财务隶属关系的公司,如继续保留出口经营权的,可留给企业仍按规定用途使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应将结余的外汇价差、出口风险基金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结余的减亏增盈资金仍按有关规定留用。 已纳入出口承包的公司与同级财政部门清算亏损补贴或上缴利润后为超亏减盈的,应用以前年度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结余的外汇价差、出口风险基金及结余的专用基金弥补,弥补后有盈余,按前款规定办理。如弥补后仍不足的,撤销的公司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包括自有外汇额度)收回的款项抵补;合并或调整财务隶属关系的公司,由接收单位以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弥补确有困难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清理整顿以后,由其留利自行弥补。 四、没有纳入出口承包的公司,属于预算内管理的,比照上述已纳入出口承包的公司办理。不属于预算内管理的,经过清理发生的亏损,各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确定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予以保留的,如主办单位或主管行政机关投资或分享收益的,由主办单位或主管行政机关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如没有具体主办单位或主管行政机关的,由接收单位以自有资金予以解决;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公司用以后年度留利或减亏增盈资金自行解决。联营公司按原来的投资比例分担。 五、对确定撤销、合并或取消出口经营权、或调整财务隶属关系的公司所承担的出口亏损补贴基数(或出口利润上缴基数),从确定之日起,随同出口业务一并划转接收单位,谁承担出口收汇基数,就由谁承担。在出口业务和收汇基数划转手续办妥之前,各级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亏损补贴。 六、经过清理整顿保留的对外贸易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在财务关系上与主办单位或主管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向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办理财务挂钩手续。对于清理整顿前不属于预算内管理的公司,在办理财务挂钩手续时,要如实向财政部门提供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道,以及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经济效益和利润分配使用情况。 七、经过清理整顿保留的对外贸易公司,办理财务挂钩手续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归口纳入预算管理,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对于清理整顿前不属于预算内管理的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财务管理规定明确财务管理体制。 八、经过清理整顿保留的对外贸易公司,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财务管理规定和外贸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管理体制解缴利润或申请补贴,计提企业各项留利、奖励、基金(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查监督。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199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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