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事务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201号 2007-09-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现设丰合大厦)是我市为外资企业提供行政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我市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标志。为了贯彻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与完善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服务功能,提高为外资企业的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国税事务处办理市内八区外资企业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业务范围 自2007年9月24日起,凡到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手续的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到国税事务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对其他外资企业各单位仍按原规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票证等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及票证等资料,统一由市南国税局提供,具体项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税务登记表; (四)与外资企业有关的各种办税明白纸。 三、工作程序 (一)税务登记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资料审核 国税事务处受理、审阅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国税事务处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凡是逾期进行税务登记的,国税事务处可不予受理,纳税人需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对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国税事务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三)税务登记证制作 对符合设立税务登记条件的,国税事务处负责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当场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打印“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解库 国税事务处要根据各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送交银行划解国库,并与各主管国税机关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市南国税局统计领取、使用、作废情况。 (五)资料信息的传递。每周各主管税务机关到国税事务处领取并签收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及填开作废的本票证(市南国税局签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及填开作废的本票证(市南国税局签收)和报查联(各主管税务机关签收),分别作为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局会计核算和办理票证结报缴销的原始凭证,并进行核对。 对办理联合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地税机关留存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46号)规定,与同级地税机关进行传递。 (六)发放办税明白纸 国税事务处要负责发放办税明白纸,向外资企业宣传国税各项税收业务的办税程序和工作流程,告知其办税需要报送的附送资料。 四、建立台账 国税事务处要建立《国税事务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台账,登录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情况和工本费收取情况。国税事务处每天将受理设立税务登记情况,按照各主管国税机关在计算机中分别录入《国税事务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台账》,将台账每周打印2份,待各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一份由国税事务处留存,一份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各主管国税机关和国税事务处(分单位)每年分别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南国税局和国税事务处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发、使用、结报和缴销票证,市南国税局应对国税事务处的票证发放和收取工本费情况做好指导工作,以确保票款的安全及入库税款、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的准确性;国税事务处要做好设立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做好税务登记证件领用、资料传递和工本费收取、解库工作。 (二)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优质高效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外资税务登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凡在工作中扯皮推诿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影响国税形象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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