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地税政[2006]50号 2006-03-24 税屋提示——依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印花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地税干部特别是征收管理单位认真学习《通知》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好预征的办法,深刻领会实行预征的意义,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根据《通知》精神,对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登记管理。各分局应按省局、市局有关“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印花税预征、结算的程序和方法。 三、对外贸购销(协议)合同,其“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按100%核定,其他合同(协议)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地税政[2004]17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计税依据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分局、稽查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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