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评税办法(试行) 粤地税发[1999]352号 1999-01-01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纳人,凡未列入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的,按本办法评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条 各征收单位应成立评税办公室,汇算清缴期间集中办公,专门处理评税事宜。纳税人较多的征收单位,可分为若干个评税小组,但每个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个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以及平时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费用开支情况、福利待遇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等,并参考当地同行业利润率,综合评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第四条 经评定的所得税额,加上年初欠缴的所得税额,减去全年已缴所得税额,为年度汇算清缴的应补(应退)税额,税务机关据此下发《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通知书》(以下简称《评税通知书》,样式附后)。 第五条 对评定的所得税额大于纳税人自行申报额且按评定税额及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暂不作税务处罚。 第六条《评税通知书》一经发出,不论纳人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先缴纳税款,否则,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评定的税额有异议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并于收到《评税通知书》后的15天内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有关查帐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评定,作出维持原评定税额或调整原评定税额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如果纳税人仍有异议,可在签收通知书时注明。税务机关应将评税改为检查,并通知税务稽查(检查)部门进行纳税检查,以检查结论替代原评定税额,对查出税款超过自行申报的部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已按评定税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后被举报或发现有重要偷逃税线索,以及被上级税务机关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查出的税款只就超过评定税额部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