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5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涉及各个税种、多个纳税环节,核实应纳所得额等项工作,是大力组织地方各税收入、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组织收入、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高度认识汇缴工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汇缴期间,税政、征管、稽查要密切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机构,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统一组织、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缴宣传辅导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渠道进行汇缴宣传、辅导,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打宣传广告、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将汇缴政策、方法交给纳税人。汇缴期间,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窗口,选派业务骨干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对参加汇缴工作的人员要普遍培训一遍,使其熟练掌握汇缴工作程序及有关政策,确保依法汇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企业纳税申报结束至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每年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地县在完成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对未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排出名单,分期分批进行检查,检查面在年内要力争达到100%。省局将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市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实行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缴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汇缴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查出的一切违纪、违法问题,纳税人员负法律责任,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如减免税、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主管部门、总机构管理费等,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年度内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年度4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七、每年汇缴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5月20日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省局。上述总结报告、税源报表、统计汇总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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