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0]2331号 1990-12-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分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继续提取。 2、市财政局1990年发京财工[1990]2203号《关于市、区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编制一九九0年度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关于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原按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差额问题按本文转发财政部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0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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