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若干差异研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七、非货币性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

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人物的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为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交换之时,分别给予统一发票和取得统一发票。以物易物的账项处理和价值确定,要视交换的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相关而定。如交换物与双方销售业务无关,由于实际没有变现过程,可以按账面余额开具统一发票,因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作营业外损益处理。若一方涉及销售业务而另一方不涉及,则基于配比原则的要求,按交换物的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并按销售收入入账,交换所产生的差额,属于销售利润或亏损;另一方虽未构成销售业务,但为体现公平,亦应按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其账面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损益。若以货物折价抵充劳务报酬进行交换,一方以货物抵付费用支出,另一方则以营业收入换取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