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180号 1999-08-05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二、三条有关“销货清单”的规定废止。
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专用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严格执行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所辖的小规模纳税人,严禁为辖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搞“开票引税”; 代开专用发票的税率,应按纳税人的类别分别为6%和4%,严禁高开低征、高开高征或只开票不征税。违者,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部分废止]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办法 为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自1999 年8月1日起, 取消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交由其按规定自行使用和保管。各地在近期应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原实行代管监开的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取消代管监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代管监开期间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准予在以后月份抵缴,清算结果应存入纳税档案,保管备查。 三、[部分废止]加强对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管理 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是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备附件,与所开的专用发票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为加强管理,省局决定,调整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式样、规格(式样附后),由市、县国税局按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印制、发售和管理,第2、3联使用防伪水印纸、油墨,票头中央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个别行业、企业用票量较大,由其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审批后,可在票头加印用票单位名称。 新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从1999年10月1日起使用,原有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同时废止(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式样、规格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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