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18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05
摘要:经研究,自1999 年8月1日起, 取消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交由其按规定自行使用和保管。各地在近期应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原实行代管监开的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180号       1999-08-05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二、三条有关“销货清单”的规定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专用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严格执行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所辖的小规模纳税人,严禁为辖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搞“开票引税”; 代开专用发票的税率,应按纳税人的类别分别为6%和4%,严禁高开低征、高开高征或只开票不征税。违者,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部分废止]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办法

  为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自1999 年8月1日起, 取消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交由其按规定自行使用和保管。各地在近期应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原实行代管监开的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取消代管监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代管监开期间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准予在以后月份抵缴,清算结果应存入纳税档案,保管备查。

  三、[部分废止]加强对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管理

  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是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备附件,与所开的专用发票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为加强管理,省局决定,调整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式样、规格(式样附后),由市、县国税局按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印制、发售和管理,第2、3联使用防伪水印纸、油墨,票头中央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个别行业、企业用票量较大,由其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审批后,可在票头加印用票单位名称。

  新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从1999年10月1日起使用,原有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同时废止(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式样、规格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