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5]456号 1995-11-22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不含广州分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不包括代办地方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由各分、支公司逐级汇总省公司,由省公司按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征收单位负责征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公司收入不并入省公司,以广州分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纳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按有关规定,对当地的分公司、支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办的各类企业公司,均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09号)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按33%的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1995]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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