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年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挂账的部分是否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的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贵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部分,我们认为,不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暂不应做纳税调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