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19]5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0
摘要:符合上述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府[2019]50号        2019-06-20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困难减免申请条件

  除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情形外,纳税人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其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困难减免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三、困难减免申请时限及批准权限

  符合上述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对2018年度的困难减免在6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困难减免的监督管理

  (一)困难减免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管理的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款的,除了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同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2015〕84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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