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00号 2006-04-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智力残疾人员,符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规定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安置残疾职工比例。 特此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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