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6]1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4
摘要: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智力残疾人员,符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规定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安置残疾职工比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00号        2006-04-04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智力残疾人员,符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规定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安置残疾职工比例。

  特此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