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4]375号 2004-09-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中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的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及违反有关认定规定的处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弄清金银首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规模及税源情况。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有计划地对辖区管户进行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未纳入管理的金银首饰经营户,防止漏征漏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