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票[1996]11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7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办法》、我省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票样(客运发票另文规定,以下相同)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6]110号           1996-0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恒信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办法》、我省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票样(客运发票另文规定,以下相同)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一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票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发放、按规定管理。

  二、从1996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届时凡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全部作废。各地要对作废的上述发票逐本、逐组登记,并立即收缴、清理、销毁。对确实库存较大的,可先收回后采取盖上戳记(或其他方式)再发售使用的办法,但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6年9月10日。

  此文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可继续使用。

  三、对不按本文规定,用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代替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业发票使用的,受票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票据各方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对确需将公路运输业发票委托有关单位代开的,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受托单位严格管理和检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制约措施。受托单位须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到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如实填开。同时按有关规定代扣税款。如违反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五、地方税务机关不得随便应允受托单位以任何名义在代开发票时收取工本管理费。对在代开发票时任意收取工本管理费的,取消委托代开发票的资格。

  六、各地要将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制约措施报省局。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本文件与过去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略)

  1、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票样9种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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