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4]36号 1994-08-0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