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8]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3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29号      1998-02-13


  你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发票入账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7]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省电力开发公司按《广东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本息时,应一律开具或收取《服务业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