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组织境外人员来国内考察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536号 2002-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上海侨联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长税[2002]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请示》反映上海侨联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为境外人员来国内考察提供代理服务,向外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期间支付外方人员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和伙食费等费用给相关的服务单位,要求对该项目业务按扣除上述支付费用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该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和伙食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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