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33号 2003-01-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该通知中第六条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是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对全部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贯彻落实。?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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