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9号 2005-01-2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规定,现就国家邮政局在安徽省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省邮政局及其所属各省辖市邮政局、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鉴于安徽省邮政企业已经实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县(市)邮政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不再将其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至省辖市邮政企业。 三、安徽省邮政局及其所属各省辖市邮政局、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安徽省邮政局及其所属各省辖市邮政局、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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