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163号 2005-4-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做好新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新版普通发票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落实情况,对个别用票单位及个人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积极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及新版发票的供应工作。 二、对已开出的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凡取得发票的单位不能按规定入帐需要换开的,应予换开。 三、为降低普通发票印制成本,减低发票使用人费用开支,同时防止过多冗余损失,各地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一年以内,可跨年度使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做好新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含义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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