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5]1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7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新版普通发票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落实情况,对个别用票单位及个人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积极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及新版发票的供应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163号            2005-4-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做好新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新版普通发票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落实情况,对个别用票单位及个人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积极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及新版发票的供应工作。

  二、对已开出的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凡取得发票的单位不能按规定入帐需要换开的,应予换开。

  三、为降低普通发票印制成本,减低发票使用人费用开支,同时防止过多冗余损失,各地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一年以内,可跨年度使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做好新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含义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