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10]3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6
摘要: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10]342号         2010-12-06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1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