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1993]354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9-11
摘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既是当前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加之目前新增纳税户数多,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情况复杂。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鄂税发[1993]354号             1993-09-11

各地、市、州、县(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全面掌握税源情况,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3]43号)和《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44号)精神,省局决定从今年十月开始至今年十二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换证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3号(国税发[1993]43号)文件的规定,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所有纳税人不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虽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均属这次换证的范围,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工作按省税务局鄂税发[1993]292号文件执行。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和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表、注册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底册,由市、县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表格式样附后)。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核发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

  各地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件: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口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肖的场所,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对收取行政管理费,其结余应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并且税务机关作为固定纳税户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对下列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登记,不发证件。

  1.未领取营业执照,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收益,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2.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和个人;

  3.临时外出经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4.举办交易会、订货展销会、流动举办文艺、体育、演出等各类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5.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五)纳税人同时向两个税务机关纳税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1992年元月一日以后,省属各部门和中央在汉单位在武汉地区兴办企事业单位,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则上每户发放一本;如因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发副本只多不超过二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与税务登记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方法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持原有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在规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并登记后,报市、县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县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逾期末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先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再补办手续。

  为了便于综合掌握税务登记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应分工商企业类、个体工商类、私营企业类、注册税务登记类和"三资"企业类填制税务登记底册。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管理费

  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应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山省税务局与省物价局商定后另行下达。

  六、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及编码

  税务登记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填写,原则上应统一用微机打印,并存储登记资料。

  没有条件的可用四通打字机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办法另行通知。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采用盖章方式注明。有效期时间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一致;无营业执照的与承包租赁合同有效期一致;有效时间超过三年的不须注明有效时间。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后,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场所的明显位置,亮证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或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延期缴税,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等有关纳税事项时,必须持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八、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既是当前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加之目前新增纳税户数多,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情况复杂。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发动,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税务机夫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动员,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办理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同时,在换证工作中,要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掌握纳税人的开业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加强上下联系,共同做好换证工作。

  税务登记换证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研究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拿不准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换怔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地市州税务局为单位进行汇总,于今年底以前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及换证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报省局。

  附:

  (一)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二)注册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三)税务登记底册(式样)(略)

  (四)税务登记换证统计表(式样)(略)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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