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办发[1994]18号 1994-11-07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山市税务局税发[1994]244号请示悉。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如何按期计算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994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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