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发[1994]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07
摘要: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办发[1994]18号              1994-11-07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山市税务局税发[1994]244号请示悉。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如何按期计算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994年11月0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