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粤国税发[1995]50号 1995-08-02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国税发[1995]20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遗失声明刊登工作统一由各市、县(区)发票管理分局集中办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六份,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省局发票管理处各一份,另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分局、企业各存一份。 三、“挂失登报费”为700元,由发票管理分局代收,其中320元寄中国税务报社,200元寄广东《南方税务导报》,余180元留给发票管理分局作为办理挂失登报的有关费用开支。“挂失登报刊费”的全额发票分别由中国税务报社(400元)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300)寄给代收发票管理分局,由代收发票管理分局转交刊登纳税人。 附件: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 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995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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