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6]4号 1996-05-1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所函[1996]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查补税款如何在报表中填列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的数据,暂不并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汇总表及所属六张附表中编报,但对这部分数据应单独使用一张《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分行业、分项目进行编报,并须在表头注明“汇缴企业”字样。 二、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的数据,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资料统计表》中单独设置“汇缴企业”一栏进行编报,但不在“合计”栏中统计。 附件:国税所函[1996]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5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