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2014]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4
摘要:其他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4]12号          2014-3-1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资源禀赋不足,必须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0年底翻一番,基本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为建设“美丽杭州”提供要素保障。

  二、优化土地空间格局

  (一)完善土地规划体系。各地要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优化配置规划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发展用地空间和建设规模,组织编制功能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

  (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各地要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使用制度。2013—2017年,全市垦造耕地9.2万亩,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2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10万亩,有序启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监管,落实后续管护责任,提高垦造耕地质量,打造城乡统筹示范区。

  (三)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因地制宜引导城市、城镇建设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探索“台地工业、坡地城镇”等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新模式,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试点规模,明晰试点项目规划定位,制定综合开发利用激励政策,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保护优质耕地,提升集约用地水平。

  (四)提升农村宅基地集约化水平。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建立计划指标、规划空间先使用后核销政策措施,探索宅基地收购和退出机制,鼓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相对集中的村民住宅。

  三、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控

  (一)严格工业用地准入管理。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改、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指导意见,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8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7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其他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准入指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一般通过租赁土地或厂房解决,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单独组织供地,具体项目评估准入及审查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引导工业用地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市区原则上停止向开发区(园区)以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市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停止向高能耗、高污染、科技含量低的一般性传统工业项目供地。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办理农转用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调整用地性质。特殊情况经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公开出让,但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成交完毕。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强度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8,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山边、湖边、河边等地域,经规划部门充分论证并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允许实行动态平衡。

  四、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制定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激励政策,列入试点的项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应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征购后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产业类型;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收回,全额退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并参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工业用地上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并缴纳土地年收益。

  (三)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政府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和合理收益补偿。

  (四)提高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供地,具体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执行。

  (五)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严格落实“双挂钩”制度,制定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指标盘活、土地收回任务,不定期通报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督察工作进度。对批而未用土地规模较大的区、县(市)和相关用地主体,可以暂停新项目农转用报批。

  五、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监管

  (一)完善土地利用监督考核机制。对工业用地和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约定特殊条款的经营性用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在土地成交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收取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监管协议书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后,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对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

  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税、招商引资等部门完善工业用地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新增指标的督查考核,不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履约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政府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业用地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标准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责成用地单位在1年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按年补收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不到约定标准30%的,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公开出让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由于政府原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单倍计缴;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双倍计缴;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推进土地使用制度创新

  (一)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工业用地成交后国土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且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二)改革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30年设定,出让起价由国土部门按照具体年限进行修正。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方式的,首期出让年限为6年,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可以续签剩余24年出让合同;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土地成交后可以签订租赁期为6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改签出让年限为24年的土地出让合同。

  (三)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探索开展土地使用权公告出让,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水平,促进重要产业项目顺利落地。

  (四)鼓励发展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土地,可通过约定自持与销售比例、制定地价修正规则、创新供地方式等措施予以支持;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和机构养老、文体设施等其他用地,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统筹考虑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地价。

  (五)开展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创建活动。建立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开展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调查,对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评价。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评选,在全市建成一批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

  七、分解落实“亩产倍增”计划

  根据省政府要求,编制“亩产倍增”计划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落实责任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成立杭州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亩产倍增”计划的实施。

  杭州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亩产倍增”计划的组织实施,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对“亩产倍增”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本地区“亩产倍增”计划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亩产倍增”计划实施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要注重把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与“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号)同时废止。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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