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13号 2004-01-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省局将作进一步调研后予以确定。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农业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发现有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大宗农业产品,请于2004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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