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2〕11号 2022-07-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锦回锦来锦就业创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优质劳动力汇聚锦城,推动我市人力资源聚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辽西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就业规模 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且只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失业保险基金对此项支出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本地区当期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额度,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50%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开展“锦州市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行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城乡社区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月1000元/人、指导管理费每月150元/人。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预拨最多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按责任分工负责) 3.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市属及以下企业(不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本条下同)就业。对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毕业3年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依次为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居住补贴,补贴标准依次为每人每月700元、500元、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锦租房的驻锦高校及锦州籍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给予居住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高校毕业生所就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信息,由同级财政安排安家、居住补贴资金。 对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购房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一次性发放。对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购房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分两笔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五年发放60%。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高校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税务机关信息,由同级财政安排购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责任分工负责) 4.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5.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6.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等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或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对符合继续支持条件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并按规定给予贴息(遇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驻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通知,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凡享受国家、省、市专项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10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就业能力 11.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对列入全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0%。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失业保险助力技能提升。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拓展就业渠道 14.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依据省公务员招录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岗位收集和招录工作;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开发基层就业岗位。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规模。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合理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取得毕业证书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征兵办、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 17.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根据驻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强人员保障,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帮扶。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10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简化求职手续 18.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行动,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和发布就业岗位。设置好“红灯” “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十送“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市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公平招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稳妥转递档案及取消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毕业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 22.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对基本生活困难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统筹安排资金,开展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教育引导和典型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转变择业观念,把职业选择融入锦州发展,不断强化服务家乡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组织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锦州社情和民情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锦州,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热情。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形成为锦州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市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通知中所称中小微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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