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产品征税(增值税)证明单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43号 1995-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产品的财税政策,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下发了辽财税字[1995]226号文件。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又下发了[1995]财驻辽监63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产品增值税返还实行证明单制度,即新产品退税(增值税),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纳税是否属实,并出具《新产品征税(增值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附后)。为了确保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征多少退多少的管理目标,现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实行证明单制度,既能为财政部门审批退税提供据实退付的依据,有效地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又可保证新产品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收计划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新产品的征退税联结工作。 二、《证明单》是新产品增值税退还的有效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根据账簿、记账凭证和税收缴款书,按规定如实填写《证明单》,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 三、《证明单》按以下规定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符合新产品退税条件并申请退税的企业全称。 (二)开户银行:填写第(一)项企业的开户银行全称。 (三)税务登记号:填写第(一)项目企业的税务登记号。 (四)新产品名称:填写1992年、1993年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减免项目名单和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新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的内容。 (五)新产品年度和级别:填写新产品列入计划的年度和级别(即减免税项目名单和先征后返名单所指明的年度和级别),年度和级别要填列齐全。 (六)新产品减免税起止期限:填写新产品从试制销售第一笔业务之日起到规定免税期限期满为止的日期。例1992年国家级新产品,免税期2年;1993年5月31日发生第一笔销售业务,则免税期限为1993年5月-1995年5月。 (七)1993年是否征税:根据1993年的销售和征税情况查实填写,征税的填写“征税”;未征税的填写“未征”。 (八)新产品减免形式:根据1992年、1993年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减免税项目名单填写,即填写“减税”或“免税”。 (九)新产品税款入库时间:根据增值税税收缴款书上加盖的国库(经收处)收款印章上的日期填写。 (十)税款入库金额:根据新产品增值税入库缴款书填写,如新产品不分开核算缴税,则按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十一)缴款书号、入库级次、收款国库按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的相同或相近栏次内容填写。 (十二)电话:填写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 (十三)填写人:填写调查、核实、填写人的姓名。 (十四)批准人:填写县(区)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的姓名。 四、《证明单》按下列规定程序传递、使用与核对: (一)企业申请新产品退税,在据实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后,先到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税情况,给企业开具《证明单》。《证明单》一式2联,第1联(证明联)交给企业,用于申报退税的凭证;第2联(备查联)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于年终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连同《税收收入缴款书》和《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一并提供给负责退税审批的财政部门,办理退税事宜。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后将《证明单》留存。 (三)每年年终,省国家税务局与财政部门将各自留存的《证明单》的证明联和备查联相核对,如有不符,则联合跟踪追查。 五、《证明单》必须据实填列,对企业伪造、涂改《证明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虚开《证明单》的,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证明单》由省局统一样式,由各市局统一编号印制。 附件:新产品征税(增值税)证明单(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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