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9]21号 2009-1-1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辽地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需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 (一)减免房产税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次年的4月底前。 具备的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 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3)房屋产权证; (4)房屋的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纳税有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次年的4月底前。 具备的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 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年度会计报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纳税有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各基层局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受理、调查后,填报《中小企业税收减免统计表》(附件一),于次年5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复核。 三、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免征问题 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免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手续及专用收据在以后年度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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