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09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有关推动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建设绿色中国的重要内容。省致公党政协委员分析了我省目前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通过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手段,对种养结合的企业减免税收,以鼓励企业探索粪污废弃物利用途径的建议。 当前,国家已出台支持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如: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综合利用“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等,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等资源生产“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等综合利用产品,实行10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等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汇编见附件)。 我省税务部门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现有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企业通过推动种养结合转型升级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处理微生物应用、综合资源化利用的目标,为推动我省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绿色中国提供税收助力。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畜禽养殖业税费优惠重点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畜禽养殖税费优惠重点政策汇编 一、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企业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畜禽养殖业存栏规模小于等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二、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将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等处理,达到无害于环境的效果等方法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三、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四、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 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8.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五、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蔗渣、糠醛渣、菌糠、酒糟、粗糟、中药渣、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菌棒、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六、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七、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 2.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相关验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八、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购进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进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各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中相应的设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企业购进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中相应的设备,如污染土壤检测、生物治理VOCs设备等,5年内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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