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1284号 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9
摘要: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5刑初1284号

  发文日期:2021-05-0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刑初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王升双,女,1987年9月27日生。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升双、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实际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众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通化(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14,23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33,027.76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冲抵,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发票抵扣税额进项转出。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某某、钟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购销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申报抵扣发票统计表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发票认证情况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已补缴全部税款等,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会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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