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里的“竣工结算”是什么含义?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仅仅是要竣工结算,而且更要竣工决算,最终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税法中为什么用了“竣工结算”而不用“竣工决算”? “竣工结算”跟“竣工决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工程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价款并完结经济合同责任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为施工单位确定工程的最终收入,是进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反映了建筑安装工作量和工程实物量的实际完成情况,是统计竣工率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落实投资完成额的依据,是结算工程价款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从财务方面处理帐务往来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 (2)工程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支出费用等。 所以,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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