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8]379号 2008-10-8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公路联合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公路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路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单位依照其与货主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要求承运货物,应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货主)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依照其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单位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要求承运货物,应以其向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当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或其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代开发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单位以其取得的全部运输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价款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并以合作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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