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6-09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9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施工排放扬尘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核定计算。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 (一)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系数为0.8。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医院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2)餐饮业 月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月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是指《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中所列明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是指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餐饮业、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排放扬尘 月应纳税额=月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扬尘排放量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计算,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新的核定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能够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应税污染物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为落实税法要求,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定计算方法、申报征收管理和施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纳税人。即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 1.《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相应类型确定。 适用《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的,按照所列明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等,计算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假设某规模化禽畜养殖场通过排放口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某月生猪月均存栏量2000头,猪的污染当量值为1头,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当月应纳税额为:2000÷1×3=6000元。 3.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假设某小型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某月污水排放量为90吨,小型企业的污染当量值为1.8吨污水,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当月应纳税额为:90÷1.8×3=150元。 (2)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假设某医院有病床140床,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程序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医院的污染当量值为0.14床,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为:140÷0.14×3=3000元。 假设某餐饮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营业面积为400平方米,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430/月,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430×3=1290元。 假设某宾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有床位100床,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100×3×3=900元。 4.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假设某餐饮企业营业面积为200平方米,烧煤产生废气,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66×2.4=158.4元。 5.施工排放扬尘 假设某楼盘建筑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其对应的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合计为0.428千克/平方米·月,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则当月应纳税额为:(1.01-0.428)×3000÷4×2.4=1047.6元。 2.《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申报征收管理 《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适用本办法纳税人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保管相关资料。 《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协作。 (四)关于标准解释和实施时间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小型企业的征收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未尽事宜和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单位。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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