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自产钢材有小部分用于固定资产大中修,是否需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如需要,按何价格计税更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细则中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钢材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中修理,只要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我们认为除修理建筑物外,不属于视同销售对象,无须做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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