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钢材用于大中修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钢铁企业自产钢材有小部分用于固定资产大中修,是否需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如需要,按何价格计税更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钢铁企业自产钢材有小部分用于固定资产大中修,是否需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如需要,按何价格计税更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细则中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钢材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中修理,只要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我们认为除修理建筑物外,不属于视同销售对象,无须做销售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