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的函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由贵厅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协办的《关于以提升“赣金普惠”平台功能为抓手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建议》(第0111号)收悉。针对徐鹤飞委员提出的“建议政务数据共享牵头部门加大对重点数据源单位的协调力度,推动税务、工商、司法、社保等重点数据接入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向‘赣金普惠’平台开放”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数据共享政策及省税务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数据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系统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的意见》(税总数风发〔2021〕32号)明确,税务部门与外部门长期税费数据共享实行清单制管理,由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依据对外提供数据清单分级负责实施,省税务局对外提供数据内容超出税务总局对外提供数据清单范围的,由省税务局报税务总局审核通过后开展。

  二、工作意见建议

  2022年4月,省金融办和“赣金普惠”平台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向省税务局提出了数据共享需求,省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专题研究了数据共享问题,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总局行文请示。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继续加强与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寻求数据共享的可行路径。同时也建议人行、地方金融办等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从国家部委层面进行协调,推动相关数据共享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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