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函[2023]6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914号(资源环境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09
摘要:自然资源部赴云南、浙江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了解《办法》落地和执行情况,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宣传解读和政策培训。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914号(资源环境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综函[2023]6号            2023-8-9

卢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强化矿产资源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问题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变化和矿业权出让征收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征管体制上,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分成规定。二是在征收方式上,明确对绝大多数矿种采用“成交额+逐年按率征收”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降底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并最大程度延长分期缴款年限,着力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三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新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重点解决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新旧政策衔接和补缴欠费压力较大问题。四是在缴款和退库上,建立费源信息传递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促进提升管理和服务效果。同时,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等相关文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也即将出台。上述文件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落地落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矿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保障企业勘查投资回报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文件规定,现行相关税费制度框架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以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政策框架未涉及代表投资收益的相关制度。同时,企业需上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相当于资源开发利用的“绝对地租”,既不代表财政投资收益,也不涉及企业投资收益,只要所有者全部或部分让渡其权益,受让人就应向所有者付费。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也涉及让渡国家所有者权益问题。企业投资收益主要通过发现矿产资源并进一步开发利用来实现。矿产行业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企业既能获得勘查结果高于预期的超额收益,也可能会承担勘查结果低于预期的损失风险,因此,市场主体自行出资勘探取得矿业权,应对地质条件、资源禀赋做好分析判断,并在做出决策前合理评估风险和收益。同时,为鼓励企业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办法》明确了“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制定出台相关辅助税收激励政策问题

  为促进矿产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一是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方面,一是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二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或者免征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如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生产电力,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为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新老政策衔接,《办法》已明确做出相关规定:一是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剩余部分。二是对于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是否转采,分别对《矿种目录》内、外矿种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补缴方式及有关时段划分。三是对于经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明确不再补缴出让收益。同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税务总局三部门及时公布了答记者问相关内容,进一步帮助有关方面充分了解新政策。自然资源部赴云南、浙江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了解《办法》落地和执行情况,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宣传解读和政策培训。

  综上,您提出的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强化矿产资源安全有关建议,现行政策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同发力,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做好跟踪分析,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 010-68551470

财政部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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