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补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函[2003]27号 2004-02-05 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审核,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条件,现将其增补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35%的政策,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2004年2月5日 税 屋附件: 增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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