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承包项目带出设备材料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22号 1994-11-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水产总公司水总经字(1994)第240号文《关于申请远洋渔业承包项目带出设备材料退税的报告》称,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已在西非等地区形成生产、加工 、运输、补给,销售的完整经营体系。为了支持我国远洋油业的发展,尽快增强远洋捕捞能力,根据国阅(1994)157号文《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准予以对外承包方式出国作业的远洋渔船等货物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总公司以对外承包形式进行远洋渔业作业的不再返回国内的渔般及其带出境外使用的渔机、渔具、网具和维修设备等货物,在报关离境后,可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退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认真核对,严格审核,不得随意扩大退税范围。 三、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返回国内的已办理退税的渔船等货物,中国水产总公司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已退税款。 四、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