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使用过的未超原值的设备要交税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某公司建厂时进口一套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但因项目一直未开工,设备也未开箱使用,现将其销售,售价也未超过原值,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某公司建厂时进口一套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但因项目一直未开工,设备也未开箱使用,现将其销售,售价也未超过原值,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厂时进口一套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但因项目一直未开工,设备也未开箱使用,现将其出售,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的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条件,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虽然售价未超过原值,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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