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时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目前有一批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对外出售,购买的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前,且现在售价已经大大低于原值。请问:   1、对于此项业务,是否免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我公司目前有一批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对外出售,购买的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前,且现在售价已经大大低于原值。请问:

  1、对于此项业务,是否免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2、因为现在即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要计销项税,如果上述业务是免税的话,那么开这种发票合适吗?如果不合适,那么应该开什么样的发票呢?

  3、假如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购买时间是2004年7月1日以后,同样是售价小于原值,那么需要计销项税吗?

从贵公司的提问中,可以得知,拟处理的固定资产中,有2004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也有2004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根据不同情况我们做以下答复:

  一、处理2004 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符合免税规定仍免征增值税的旧货是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处理2004 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二)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关于开具发票

  应该开具普通发票,将计提的销项税额,可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栏次内调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