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加工装配退(免)税基本政策 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产品收取的加工费,现行政策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大体上分如下几种情况。 按货物区分: 1、国家规定实行退(免)税的货物进行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免税。 2、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实行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免税。 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不予退(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列入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就意味着政策即将发生变化,存在不免税的可能(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按行业区分: 1、外贸企业自营或代理来料来件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需到退税部门办理来料来件加工免税证明,交付给受托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实行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来料来件加工。从国外收取的加工费办理来料来件免税证明实行免税。 3、生产企业来料来件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销售结转下游企业实行免税。下游企业深加工复出口仍实行免税。 总之,贸易性质属于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的,无论是否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也无论是外贸还是生产企业均实行免税政策。 (三)对外加工装配的退(免)税政策分析 通过上述介绍对外加工装配的形式、概念及做法,可以了解到来料来件加工属于劳务性质的出口,收取的是劳务(加工)费,进口需加工的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这部分货物进行监管。受托方(国内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没有负担成品所发生的增值税,所谓负担也只是仅有极少的国内所购进的水、电、辅料等增值税。因此,对来料来件实行免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没有影响,对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征退税率差的产品来说,如果国内所耗用的进项税金较少,免税对企业是有利的也是公平的。 如果实行退税政策,对出口加工企业来说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一致,且加工出口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料件占整个成品的比重很少,也就是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金就很少。 那么,实行退税政策或免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影响不大,实行免税政策比实行退税政策的利润少了国内购进所负担的进项税部分。 2、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一致,且加工出口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料件占整个成品的比重很大,也就是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金就很大。那么,实行免税政策的加工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转到成本当中,利润相应减少。实行退税政策的加工出口企业进项税全额退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减少。 3、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不一致,且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所占的比重较小。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对企业影响较大,因为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不足抵减征退税率差(进项税转出)部分出现缴税的情况。 4、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不一致,且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所占的比重较大。对加工出口企业而言,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征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等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影响是一致的。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大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而出现缴税。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实现的利润小于免税政策实现的利润。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征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小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而出现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退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实现利润大于实行免税政策实行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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