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1]39号 2011-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修改为“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分行、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结合税收管理实际,现对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修订]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分行、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三、3户企业因业务拓展增加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开办行,省局将在FTP统一发布新增开办行名单(发布路径: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新增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开办行文件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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