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8]196号 1998-10-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第二条对卷烟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是指卷烟的调整,“烟丝”仍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条款废止]对卷烟厂生产卷烟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应按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补充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确定,确定后在1998年内不再变动,请将卷烟厂的调整情况及测算结果于10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三、[条款废止]1999年1月1日以后,凡纳税人销售卷烟因价格浮动而发生计税价格或征税类别变化的,一律上报市国税局审核。 四、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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