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3]3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31
摘要: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抵扣时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三、填报要求

  (一) 从2004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通过《货物运输发票报表打印系统》打印报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种类”栏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发票号码”栏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及海洋运输发票目前只要求汇总录入“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及“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暂不填写。

  (四)《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相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抵扣清单》后,不再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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