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扣时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三、填报要求 (一) 从2004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通过《货物运输发票报表打印系统》打印报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种类”栏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发票号码”栏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及海洋运输发票目前只要求汇总录入“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及“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暂不填写。 (四)《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相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抵扣清单》后,不再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抵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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