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349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段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最后期限是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即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内的,该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5日,则该发票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1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15日,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 同时市局整理了有关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请知照。 附件: 1、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一、相关抵扣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汪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候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仓运费)。 从2003年8月22日起,除前述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发票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