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明传[2005]17号 2005-11-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部分地区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内容和样式按照豫国税发[2005]310号附件的统一要求印制,样式具体大小全省统一为32开规格。 二、《证明》的印制,按照省局原来的布置由各市局印制,结合当地情况保证于2005年12月1日前发至各学校。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公布后,9月底在全国部分地区出现储户集中提取存款和转存存款现象。为保证社会稳定,总局及时决定该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为各储蓄机构清理教育储蓄存款帐户和税务机关贯彻执行提供了时间保证。为确保《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在全省顺利贯彻执行,明确以下几项工作。 1、各局领导要引起重视,充分认识教育储蓄关系许多低收入群众的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税务征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和储蓄部门加强联系,摸清当地教育储蓄和存款情况,及时关注储户的反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反映。学习和吃透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使真正能享受政策的储户得到实惠。 2、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结合当地实际以适当的方式向储户正面宣传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关政策,避免出现误解。 3、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会同银行和教育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的预防方案,做到有备无患。 4、违规教育储蓄的及时清理是化解风险,增加税收收入的关键。12月1日前教育储蓄存款相关问题仍沿用老办法,请各市局敦促各银行储蓄机构在12月1日前按照老办法清理自身教育储蓄存款帐户,避免到月底集中处理,确保稳定。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做好利息税征免工作;12月1日以后,应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账户及证明进行检查,对储蓄机构仍有违反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储蓄机构应承担相关责任,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5、各级国税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如出现未及时转发文件、未及时进行宣传、《证明》未印制或未送达、未给予依法办理教育储蓄免税优惠等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省局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6、11月份,各地应将该项工作的进展、取得的成效及储蓄机构和储户的反映等情况,分别于11月9日,11月18日,11月28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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