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226号 2007-0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的有关要求,省局选定了《大众日报》和《经济导报》两家省级报刊为我省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指定报刊,自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业务。两年多来,在各级车购税征管部门和二家报刊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工作从刊登的格式、时限、费用、送达程序和送达时限等方面都实现了较为规范的运转,满足了我省《完税证明》管理的需要,运转情况较好。鉴于《经济导报》自2007年1月1日起,已由每周一刊调整为每周三刊(每周一、周三、每五发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便于管理,降低车主和报社的相关费用,经研究决定,将两家报社的刊登最高限价进行统一,实行划片受理刊登业务,具体调整意见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将最高限价进行调整,刊登费用的最高限价统一为200元/条。即《大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最高限价由原来的300元/条调减为200元/条;《经济导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最高限价由原来的120元/条调增为200元/条(具体价格由二家报刊在200元/条内自行确定,并分别在各自的报刊中予以公告)。 二、经与两家报社协商,将全省各市划分两大片区,《大众日报》和《经济导报》分别负责各自片区内的刊登业务,不得跨区经营。《经济导报》负责济宁、泰安、临沂3市《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业务;《大众日报》负责除济宁、泰安、临沂3市以外我省其他市的《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业务。 三、两家报社应在收到车主申请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效凭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刊登,并于刊登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为车主发送当期报纸。(“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效凭据”详见鲁国税函[2005]2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车购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向纳税人做好有关调整事宜的宣传解释工作,将本《通知》张贴在征收大厅显著位置,积极配合两家报刊做好《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严禁借刊登遗失声明的名义从中谋取利益。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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