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专用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目前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低报车辆价格信息、不上报新车型价格信息及低开发票的行为,进而导致少缴车辆购置税、冲击正常市场秩序的问题,也是我局正在关注的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我局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机制,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水平。目前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试行按照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新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采集各类车辆最终市场销售价格,进而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新机制目前正在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宁波六个地区试点,将适时推向全国。新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汽车生产厂家低报车辆价格信息、不上报新车型价格信息的问题。二是我局出台实施了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对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的机动车企业,我局将予以公示。对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通过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交(验)旧供新及限量供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税务控管,以此来震慑和遏制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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